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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东国务委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公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2-06-13  阅读:11191 

加强科技法制建设 依法保障和推动科技创新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总结交流《条例》公布实施以来依法加强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部署新形势下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加强科技立法、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有效举措,很有意义。

  近年来,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稳步推进,全国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自然科学基金会等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科技工作者也积极参与,有力地保障和推进了我国科技自主创新。在此,谨对为科技法制建设付出辛勤努力的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一、 公布实施《条例》对保障基础研究发展、推进自主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的十七大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如何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有机统一,更好地保障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新时期科技工作的重要战略课题。公布实施《条例》就是一项有益的探索。作为我国科技界和推进科技立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繁荣发展基础研究、推进自主创新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首先,《条例》的公布实施,是党和政府依法保障和推进基础研究繁荣发展的战略决策。基础研究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保障。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工作,逐步试行科学基金制。”科学基金制实施后,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科技界广泛赞誉。广大科技工作者迫切希望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科学基金制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推进我国基础研究繁荣发展。从1988年开始,全国人大、政协科技界代表不断提出相关立法议案和提案。1993年国家明确将“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的规定写入《科技进步法》。2004年,国务院正式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于20062007年先后两次召开常务会议审议,期间还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可以说,《条例》的公布实施,倾注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凝聚了全国科技界的智慧,承载着广大科技工作者的重托。

  其次,《条例》的公布实施,是适应国际科技立法趋势、完善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以法律、法规形式确认国家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是世界上许多科技先进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国都有法律法规保障基础研究和科学基金的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科技立法进程,建立健全了以科技进步法为核心、涵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多方面的科技法律体系,为加速科技进步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以专门行政法规的形式,将《科技进步法》中关于自然科学基金的规定具体化,促进了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例》的公布实施,是完善科学基金制、更好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有力保障。科学基金制在支持我国基础研究方面进行了成功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相关法律制度,是保障科学基金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推动科学基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和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科学基金工作的方针、原则、机制和程序,对于维护科学基金评审与资助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科学基金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的水平,更好地发挥科学基金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全面总结《条例》实施五年来的成效与经验

  《条例》公布实施五年来,以其规范管理、激励创新、保障权益、维护诚信等方面的鲜明立法理念和科学制度设计,为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发展、培养科技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是一部创新法规,为科学探索与创新营造了良好法制环境。《条例》出台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创新、推动创新,为创新提供动力。《条例》相关规定的施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优秀基础研究项目获得及时资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创新人才得到稳定支持和持续培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创新环境不断优化。《条例》既严格规范了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资助与实施的一般程序,又提出了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具体措施。例如,对创新性强的非共识项目评审规定了署名推荐的特殊方式,弥补了同行评审的某些不足,有利于探索激励和支持非共识创新研究、宽容失败的有效机制。近年来,科学基金工作贯彻《条例》规定,结合基础研究发展和科研实际需求,不断创新资助管理机制,推出了一些深受科技界欢迎的新举措,包括对有潜力的科研项目连续支持、设立优秀青年基金、拓展地区基金等,使科研资助和人才培养“链”更加完善,促进了原始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据统计,近十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授奖项目绝大多数得到过科学基金长期支持,2011年度36项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项目中35项得到过科学基金支持,平均每项成果的完成人获得科学基金资助超过21项。

  《条例》是一部阳光法规,为维护科学基金评审与资助的公开、公平、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依靠专家、公正评审是科学基金制的重要特点。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择优确定需要资助的研究项目,《条例》规定了同行评议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在多个环节提出了透明化管理的要求,有效避免了项目评审中可能发生的违规现象。近年来,科学基金工作贯彻《条例》规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过程中,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为科学家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共享服务,通过建立“成果在线”网络平台等方式,及时公布科学基金管理和资助成果信息。同时,实行派驻评审监督组制度,推行评审专家会前承诺制,开展评审专家公正性调查,有力维护了基金评审的公平、公正。

  《条例》是一部权益法规,为维护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宪法》规定,公民有科学研究的自由。为了维护科技人员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其享有的科研项目自由申请权、对受理或资助决定的复审权、防止行政权力的非法干预权、科研成果公开权等多项权利,有效保障了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特别是在复审制度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在我国科技法律体系中,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具有开创意义。近年来,科学基金受理了数以千计的复审申请,并进行了审慎处理,及时予以解释通报或合理纠正,在科技界产生了良好反响。

  《条例》是一部诚信法规,为推进科技界的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法津制度和学术规范事关科研诚信建设的成效。《条例》规定了审计、信誉档案、依托单位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立了科研诚信的监督约束机制。特别是《条例》明确提出,要加强原始记录抽查、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信誉档案等,为有效防范和惩戒科研不端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科学基金工作认真贯彻《条例》规定,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扎扎实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发挥了重要的带动和示范效应,为保障基础研究健康发展、促进创新文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条例》的规范和推动下,近年来国家科学基金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财政投入从2007年的42.98亿元提高到2012年的150多亿元,翻了近两番,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项目资助格局更加优化,人才成果培育更富成效,中国特色科学基金制日趋完善,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与自然科学基金会曾联合开展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在评估中,广大科学家对科学基金的战略地位以及《条例》保障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去年,财政部和自然科学基金会又完成了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绩效的国际评估。这是迄今国内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国际化程度最高、具有战略性和综合性的绩效评估,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国际评估专家对科学基金依法规范管理,在支持创新研究、培育创新人才、发展科学文化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其公平、公正、公开,得到了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和高度信赖,成为我国科技管理领域的一个成功典范。

  回顾《条例》贯彻实施的过程,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一是必须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科技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与时俱进地完善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二是必须坚持把尊重科学规律作为科技工作的立足点,不断推进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的有机结合。三是必须坚持把尊重科学家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作为科技工作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科学家在推进科技依法管理和创新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必须坚持把大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科学技术法律体系。五是必须坚持把科学道德建设作为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这些经验和启示弥足珍贵,我们要认真总结完善,更好地指导与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和科技创新的实践。

  三、 深入推进新形势下科技法制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当前,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多学科交叉融合快速发展,一些重要领域孕育着革命性突破,创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加速流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周期更短、效益更高。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许多国家纷纷制定新的发展战略和创新战略,力图依靠科技创新走出困境,重振实体经济,抢占未来发展的战略制高点。美国制定“创新战略”,颁布《制造业促进法案》,推动工业界、高校和联邦政府建立“创新联盟”。欧盟公布“欧洲2020战略”,确立智能型增长、可持续增长和包容性增长三大发展重点,强调培育知识创新型经济,着力打造“数字欧洲”和“资源效率型欧洲”。日本提出开展“绿色创新”和“生活创新”,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和健康服务产业。俄罗斯专门出台“创新发展战略”,提出到2020年将创新产品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至25%35%。巴西出台《科学无国界计划》,加大人才培养和吸引力度。可以说,国际上围绕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竞争日益激烈。从国内看,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真正掌握更多核心关键技术,有效破除能源资源环境约束,切实改变我国产业总体上处于全球价值链中低端的状况,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发展的新跨越,都对加强科技创新、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央已确定到2020年我国要跻身创新型国家行列,新中国成立100年时要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为此,我们必须不断推进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营造更好的体制机制环境,释放和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为早日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懈努力。

  完善科技法律体系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国家制定实施《条例》等一系列科技法律法规,基本目的是依法规范科技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核心任务是支撑高质量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根本宗旨是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下一步,我们要把贯彻实施《条例》等科技法律法规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不断创新机制,优化布局,完善管理,强化保障,努力开创科技事业科学发展、蓬勃发展新局面。

  第一、着力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贯彻科学法律法规、推进科技法制建设的自觉性。科技法律法规能够发挥对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科技资源配置、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工作,有利于科技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创新活力的调动和激发。我们要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出发,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及时总结科技改革创新和贯彻落实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的好做法好经验,特别是充分发挥《条例》公布实施的示范带动效应,根据发展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法律体系。要不断增强科技人员的法律意识。一要增强法律主体意识。科技人员要严格自律,自觉依法规范、约束自身行为。二要增强法律权威意识。努力树立法律至上、规则至上的理念,营造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三要增强法律程序意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四要增强法律责任意识。确保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第二,着力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科学民主依法管理水平。科技工作的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是有机的统一体。要通过高水平的科技管理,提升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创新动力,促进创新实践。一要推进科学管理,加强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有利于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体制机制,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科技评价和奖励、审计监督等制度,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升科技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二要推进民主管理,加强科技决策咨询,完善依靠专家、发扬民主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完善公开公示和监督制度,保证公平公正。三要推进依法管理,加强科技依法行政,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的长效机制。自然科学基金会在围绕《条例》加强规章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要在依法管理的实践中创造更丰富的经验,不断提升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三,着力弘扬科学精神和法治理念,推进科技创新文化建设。科学精神与法治理念都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精神内核,也是科技事业发展必须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要引导科技工作者把弘扬科学精神与倡导法治理念结合起来,科学研究所要求的严谨、严肃、严格、严密等规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创新报国。要大力加强创新文化建设,鼓励自由探索,发扬学术民主,提倡学术争鸣,努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第四,着力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自主创新的良好局面。推进自主创新是国家坚定不移的战略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要统筹发挥好国家创新体系各方面的作用,强化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相互支撑和联动,提升科技创新的综合效能。要通过推广应用同行评审等制度,更好地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的原则和理念,使科技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和国家创新整体水平。要切实调动产学研等不同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大力促进协同创新,特别是要充分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支持科技创新,群策群力地推进我国科技事业跨越发展。

  同志们,法令通行则国治。我国科技改革发展正处于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新阶段,建设创新型国家前景无比广阔。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不断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和推进科技创新,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发表时间:2012-06-06   来源:科技日报